为进一步加强师资队伍建设,落实“高教强省行动”计划,加快青年教师博士化进程,提高博士群体教学、科研能力,完善博士群体业绩考核激励机制,结合学校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一、考核原则
(一)公开、公平、公正的原则。
(二)“年度考核”与“聘期考核”相结合的原则。
二、考核范围
在岗已经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、学位人员。
三、考核内容及标准
(一)思想政治方面
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、教师法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,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,教书育人,为人师表,认真履行岗位职责,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。
(二)工作方面
1.教学岗位工作的博士,每学年应承担1门专业课或专业基础课教学,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。
2.科研岗位工作的博士,积极参与本学科领域科学研究工作,完成学校规定的科研工作量。
3.管理岗位工作的博士,自觉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,工作认真负责,积极主动,富有开拓精神,热心办实事,完成学校规定的工作任务。
(三)科研、教研学术(技术)成果方面
聘期内除作为项目负责人须申报1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或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二:
1.获得国家级科研(教研)项目1项(前6名),或获得省部级项目1项(前3名),或获得市厅级项目1项(前1名),或获得横向项目1项(自然科学类20万元以上、人文社科类5万元以上,前2名)。
2.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(教学)成果一等奖1项(参与)、二等奖1项(前6名)、三等奖1项(前3名)以上,或获得市厅级一等奖1项(前3名)以上,或获得市厅级二等奖2项(前2名)以上。
3.获得与本人从事专业相关的国家发明专利1项以上。
4.本人指导学生获得国家级(省级)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,或指导学生在挑战杯等竞赛中获得国家二等奖或省级一等奖以上。
5.以第一作者(通讯作者)署名北华大学,在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2篇及以上,或重要期刊、检索期刊(SCI、EI、SSCI、CSSCI、A&HCI等)发表学术论文1篇及以上。
6.公开出版学术著作(译著10万字以上)1部及以上或公开出版使用的教材2部(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5万字)及以上,且在核心期刊以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及以上。
其中,从事艺术、体育教学工作的博士,本人在教育、文化、体育部门主办的全国性专业汇演、汇展或比赛中获得三等奖1次或获得省级二等奖1次以上,或本人指导的学生在教育、文化、体育部门主办的全国性专业汇演、汇展或比赛中获得二等奖1次或获得省级一等奖1次以上;在管理岗位工作的博士,获得省部级以上与本职工作相关的奖项1项以上或工作经验交流介绍1次以上。
四、考核办法
(一)采取“年度考核”与“聘期考核”相结合的办法,考核结果分为“合格”与“不合格”两个等次。
(二)考核周期为三年,第一年、第二年为“年度考核”,第三年为“聘期考核”。“年度考核”按自然年度进行,于次年1月份进行上一年度考核;三年期满时进行“聘期考核”。
(三)学术(技术)成果按照“年度考核”与“聘期考核”相结合的原则,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,进行聘期考核。聘期考核学术(技术)成果按三年分解,当年公开发表核心以上学术论文1篇或科研(教研)立项1项或其他学术(技术)成果1项以上,视为当年考核合格。
五、考核程序
(一)本人撰写《XXX同志 年度博士工作业绩考核情况汇报》(500字),填写《博士科研工作业绩成果申报表》《博士教学工作业绩成果申报表》,经本单位(部门)主管领导审核后,到各相关职能部门签字确认,由各单位(部门)统一报送人事处。
(二)人事处会同教务处、科研处、研究生工作处、教师教学发展中心等相关职能部门复审后,组织专家评议确定博士“年度考核”及“聘期考核”考核结果,并报校长办公会批准。
六、博士津贴发放办法
博士津贴由基础津贴和业绩津贴两部分组成。
(一)博士津贴每人每年10,000元,按10个月发放,其中:基础津贴5,000元/年、业绩津贴5,000元/年。
(二)基础津贴发放是依据博士是否完成工作量为前提条件,教学岗位工作的博士,能较好的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任务,且教学质量评价合格以上;科研岗位工作的博士,能较好的完成规定的科研工作任务;管理岗位工作的博士,能较好的完成本职工作且服务意识良好。未完成工作量的,下一年度停发基础津贴。
(三)业绩津贴发放是依据博士是否完成科研、教研学术(技术)成果为前提条件,年度考核合格者,从第二年开始发放业绩津贴;年度考核不合格者,下一年度停发业绩津贴。
(四)聘期内考核不合格者,停发业绩津贴。
(五)新毕业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的返校工作教师,按当年引进人才政策对待,从取得博士学历学位下月起发放基础津贴和业绩津贴。
七、附则
(一)博士群体在享受学校各项优惠待遇的同时,也必须履行为学校工作的义务。对未达到服务期而坚决要求调离、自费出国或辞职的博士毕业人员,要严格按照《北华大学教师攻读博士学位及博士后研究管理规定》与协议办理。
(二)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,原《北华大学博士业绩考核暂行办法》自行废止,由人事处负责解释。
附件:1.博士科研工作业绩成果申报表
2.博士教学工作业绩成果申报表
二〇一六年五月三日